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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治化规范化道路上继续前行
2019年04月02日    文章来源: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

近日,习近平总书记在《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》署名文章中强调,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,持续深化改革,促进执纪执法贯通,有效衔接司法,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、规范化,强化不敢腐的震慑,扎牢不能腐的笼子,增强不想腐的自觉。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部署2019年主要任务时提到,修订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,研究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,推进政务处分法、监察官法立法工作,研究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,等等。

世异则事异,事异则备变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,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,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、法治化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全面从严治党一条重要经验就是,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,将制度建设贯穿到党的各项建设之中。另一方面,结合取得的成果或是发现的问题,对各项制度加以修订补充完善,将改革成果载入法治化轨道,确保始终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。例如,自2016年7月施行以来,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对规范党内问责工作发挥了重大作用。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,需要通过修订条例,进一步夯实“两个责任”,确保问责精准实施。

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是管党治党、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,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的根本遵循。从贯彻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持续深化政治巡视,坚持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并重,实现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相统一;到依据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,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把纪律挺在前面,注重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,都必须在宪法法律以及党纪党规要求下开展。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,在体现纪严于法、纪法分开同时,要更加注重执纪执法贯通,有效衔接司法,用好纪法“两把尺子”、双施双守。因此,各级纪委监委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监察法行使权力、履行职责,确保机构、职能、权限、程序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。

打铁必须自身硬,在严格执纪执法、维护纪法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,将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笼子里。今年年初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,是党中央从全党高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、立规矩。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又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纳入工作任务,在推动执纪权力规范化、法治化运行同时,也要将执法权力始终置于严密监督之下,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执纪执法贯通、有效衔接司法。再如,推进监察官法立法工作,明确监察官的条件、任免、等级设置等内容,将为建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提供法律依据。进言之,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,纪检监察机关将自身行为始终置于法治轨道,正确履职不逾矩。

去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并明确,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。通过宪法宣誓方式,将有力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,增强法治意识,维护宪法法律权威。对广大党员干部,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来说,不仅要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,而且必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,始终做遵纪守法的模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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