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:
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》,推进高校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,深入实施“校园先锋工程”,经研究,省委高校工委决定面向全省普通高校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大学生党员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对象
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共正式党员。
二、评选条件
1.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,模范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积极参加“学党章党规、学系列讲话,做合格党员”学习教育,政治立场坚定,理想信念牢固,在关键时刻、重大活动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。
2.坚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,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,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。
3.坚持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积极参与“校园先锋工程”,在日常学习、工作、生活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,学习认真刻苦,成绩优异,积极参加科技学术创新、学科竞赛、志愿者
服务、社会实践等活动,取得较好成绩。
4.顾全大局,爱护集体,团结同学,乐于助人,热心社会工作,无私奉献,全心全意为集体、为同学服务,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。
5.模范遵守党纪国法、校纪校规,敢于同不良行为、不正之风作斗争。
6.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或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荣誉称号。
三、方法和步骤
1.提名。采取自下而上、上下结合的方式,在党支部大会酝酿讨论的基础上,由学校院系党总支(分党委)提出推荐对象。
2.考察。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各院系提出的推荐对象进行考察,根据考察结果,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,向学校党委提出推荐对象建议名单。
3.推荐。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推荐人选,按照规定限额,报省委高校工委。
4.评审。省委高校工委组织评审组对各高校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查,综合评审,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,确定拟入选名单。
5.公示。通过辽宁省教育厅网站进行公示拟表彰名单。
6.表彰。公示无异议后,由省委高校工委授予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”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标兵”称号,颁发荣誉证书,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。
四、推荐及拟表彰数额
1.各高校按照在校学生党员总数 1.5‰的限额推荐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”人选(超过 3000 名学生党员的高校按照 1‰的限额推荐),并从中推荐 1 名标兵候选人。无合适人选的高校,可以不推荐或少推荐。
2.推荐名额不足 1 人的,可推荐 1 名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”人选,并可同时推荐为标兵人选。
3.独立学院的推荐工作由举办高校负责。
4.拟评选表彰 100 名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”、10 名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标兵”。
五、评选要求
1.加强组织领导。要切实加强对评选推荐活动的组织领导,周密部署安排,严格按照评选条件,坚持标准,严格程序,发扬民主,认真组织好大学生党员评选表彰工作,真正把事迹突出、学生公认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,充分发挥评选表彰工作的激励引领作用。
2.与推进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相结合。在推荐评选过程中,对广大学生党员进行一次加强理想信念、党性修养教育,深入挖掘、大力宣传优秀学生党员的先进事迹,努力营造学习先进、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,推动学校学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再上新台阶。
3.与深入实施“校园先锋工程”相结合。要把评选表彰活动纳入“校园先锋工程”实施范围,在推荐评选过程中,把候选人参与“一访二联三谈”和“亮身份、树形象、作贡献”活动的情况纳入考察内容,以评选表彰为契机,推进“校园先锋工程”的深入实施。
4.及时报送推荐材料。推荐材料包括:
(1)《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汇总表》(一式一份);
(2)《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审批表》(一式三份);
(3)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材料(一式一份,自拟题目,通讯体裁,集中反映推荐对象先进事迹的一个或几个侧面,2000字左右);
(4)推荐人选的其他有关获奖情况复印件等佐证材料(一式一份);
(5)推荐人选的学习生活照(1-2 张)。
请各高校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前,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,并将上述材料中(1)(2)(3)(5)项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(电子版主题请注明“学校简称+优秀学生党员推荐材料”字样)。逾期不报,视为放弃推荐。
联系人:胡承波;
联系电话兼传真:024-86914087;
电子邮箱:lngxzzc@163.com;
通讯地址: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 46-1 号,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,110032。
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
2018年3月22日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