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校工委关于评选表彰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的通知

时间:2016-06-12浏览:8

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:

为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,深入推进高校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,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建工作,推进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,经研究,省委高校工委决定面向全省普通高校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大学生党员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评选对象

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共正式党员。

二、评选条件

1.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、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模范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积极参加“学党章党规、学系列讲话,做合格党员”学习教育,政治立场坚定,理想信念牢固,在关键时刻、重大活动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。

2.坚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,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,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。

3.坚持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在日常学习、工作、生活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,学习认真刻苦,成绩优异,积极参加科技学术创新、学科竞赛、志愿者服务、社会实践等活动,取得较好成绩。

4.顾全大局,爱护集体,团结同学,乐于助人,热心社会工作,无私奉献,全心全意为集体、为同学服务,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。

5.模范遵守党纪国法、校纪校规,敢于同不良行为、不正之风作斗争。

6.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或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荣誉称号。

 三、方法和步骤

1.提名。采取自下而上、上下结合的方式,在党支部大会酝酿讨论的基础上,由学校院系党总支(分党委)提出推荐对象。

2.考察。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各院系提出的推荐对象进行考察,根据考察结果,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,向学校党委提出推荐对象建议名单。

3.推荐。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推荐人选,按照规定限额,报省委高校工委。

4.评审。省委高校工委组织评审组对各高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查,综合评审,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,确定拟入选名单。

5.公示。通过辽宁省教育厅网站进行公示拟表彰名单。

6.表彰。公示无异议后,由省委高校工委授予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”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标兵”称号、颁发荣誉证书,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。

四、推荐及拟表彰数额

1.各高校按照在校学生党员总数1.5‰的限额推荐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”人选(超过5000名学生党员的高校按照1‰的限额推荐),并从中可推荐1名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标兵”。无合适人选的高校,可以不推荐或少推荐。

2.推荐名额不足1人的,可推荐一名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”人选,并可同时推荐为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标兵”人选。

3.独立学院的推荐工作由举办高校负责。

4.拟评选表彰100名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”、10名“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标兵”。

五、评选要求

1.加强组织领导。各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,周密部署安排,严格按照评选条件,坚持标准,严格程序,发扬民主,认真组织好大学生党员评选表彰工作,真正把事迹突

出、学生公认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,充分发挥评选表彰工作的激励引领作用。

2.与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相结合。各高校要在推荐评选过程中,对广大学生党员进行一次加强理想信念、党性修养教育,深入挖掘、大力宣传优秀学生党员的先进事迹,努力营造学习先进、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,推动学校学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。

3.及时报送推荐材料。推荐材料包括:

(1)《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汇总表》(一式一份);

(2)《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审批表》(一式三份);

(3)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材料(一式一份,自拟题目,通讯体裁,集中反映推荐对象先进事迹的一个或几个侧面,2000字以内);

(4)推荐人选的其他有关获奖情况复印件等佐证材料(一式一份);

(5)推荐人选的学习生活照(1-2张)。

请各高校于2016年6月16日前,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委高校工委高校组织处,并将上述材料中(1)(2)(3)(5)项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(电子版主题请注明“学校简称+优秀学生党员推荐材料”字样)。逾期不报,视为放弃推荐。

联系人:胡承波、邵威;

联系电话兼传真:024-86893825;

电子邮箱:lngxzzc@163.com;

通讯地址: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-1号,省委高校工委高校组织处,110032。

 

附件:

附件1. 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汇总表.docx

附件2.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审批表.doc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5月26日